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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和解释《联合国宪章》的力作

1999-07-19 来源:光明日报 陶正华 我有话说

《联合国宪章》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重要文献,其宗旨和原则已成为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自宪章诞生以来,国际上已出版了多种专门解释它的著作,但在中国这类专著则长期阙如。山西教育出版社于1998年11月出版《联合国宪章诠释》一书,填补了我国在宪章解释领域的一项空白。

本书由外交部的法律专家、具有外交工作经验的外交官以及从事国际法研究的学者集体编撰而成。外交部的领导和法律顾问对于本书的编写给予多方支持和指导。外交部法律顾问、前国际法院法官倪征先生为本书作序。国内一批知名的国际法专家担任编写组顾问。本书是我国外交界和法学界研究《联合国宪章》的一项重要成果,它对我国的外交工作者、涉外实务工作者、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教学和研究人员以及关心国际时事的读者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书在写作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释文以宪章的章、条、项为序,逐条、逐项展开。内容包括条文的立法背景,条文的法律含义,与宪章其他条款的关系,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等。本书虽由多名作者分工撰写,但体例统一,给人以浑然一体的感觉。

二、宪章解释采用了比较法和历史分析的方法。作者在解释宪章条文和论述有关问题时,对《联合国宪章》与《国际联盟盟约》的有关规定进行比较和分析,揭示它们之间的异同及其原因,使读者对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一目了然。在解释宪章条款时作者还注意进行历史分析。例如,在解释第2条中的民族自决原则时,作者依次考察自法国大革命以来民族自决原则的发展和变化过程,分析联合国大会有关民族自决权的一系列宣言和决议,说明民族自决权已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论述第4条的联合国会籍问题时,作者除作一般性解释外,还着重分析了在联合国实践中产生的一些新问题(如分裂国家的会籍、新国家的建立对联合国会籍的影响、会员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以及退籍等)。

三、坚持理论阐述与实践分析相结合。对于宪章中重要条款的解释,作者除作系统的理论阐述外,还常选择典型的案例或事件进行研究和分析,以加深读者对有关条款的理解。例如,在解释第41条授予安理会决定采用武力以外的强制办法的权力时,介绍了安理会对南罗得西亚政权实施的强制性经济制裁和对南非当局进行的武器禁运和经济制裁。而在解释第42条授权安理会采取武力行动的规定时,作者则对非法适用武力强制办法的典型事件朝鲜战争作了全面分析,指出安理会在1950年做出的关于朝鲜问题的三项决议以及依这些决议所采取的行动,都是非法的。在解释第八章区域办法时,作者首先根据第52条的规定,说明该条所述的“区域行动”不适用于涉及到一区域组织的非成员国的事件。然后联系南斯拉夫的情况,指出尽管欧盟和北约通过了若干解决南斯拉夫问题的决议和解决方案,但南联盟并非这些国际组织的成员国,按照宪章第52条的规定,南斯拉夫问题应该由联合国审议。

四、在解释有争议的条款或问题时,注意评述各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并阐明作者的理解和看法。例如,在解释联合国的宗旨时,作者具体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一些基本人权观上的尖锐对立,关于第2条4项不使用武力原则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作者从五个方面评述了各种争论意见,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解释第51条有关自卫权的规定时,作者除了分析该条立法背景和行使自卫权的条件外,还系统论述了关于自卫权的五个法律问题并阐明自己的看法。

五、依据联合国的文件、出版物和权威著作进行解释。宪章条款的解释主要根据联合国的文件和出版物进行,释文具有可靠性和可信性。作者参考了多种国内外研究和解释《联合国宪章》的权威著作和资料,论述严密,观点明确,文字流畅,引证丰富,释文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书中的大量注释和书后的五个附录,既可加深读者对宪章条文的理解,又方便读者对宪章的有关理论和实践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有些注释,如第102页关于联大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的脚注,则纠正了国内某些教科书中对联大主要委员会的错误叙述。

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于今年3月24日悍然空袭南联盟,后又袭击我驻南联盟大使馆,以武力践踏《联合国宪章》。而美国《外交》双月刊5/6月号上发表的题为《新干涉主义》的署名文章,则从理论上全盘否定《联合国宪章》。这种双管齐下地攻击和否定《联合国宪章》的动向,引起了世人的关注。在这种新的国际形势下,继续坚持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球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联合国各会员国义不容辞的责任。《联合国宪章诠释》一书在此时问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国际法室主任、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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